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素如下:
1、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有害;
2、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破产程序开始前临界期间发生的有害行为;
3、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实际受益的人;
4、能够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应当有恶意。
破产撤销权是指恢复因破产者处分不当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撤销权之概念与立法模式
(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意义
破产撤销权(下称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对称使用时称破产撤销权),指破产撤销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第40条。
[4]耿云卿:《破产法释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5页。
[5]前引2,第270页。
[6]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
[7][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8]前引2,第272、273页。
[9]前引7,第191页。
[10]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6年版,第474—475页。
[11]参见王利明:《撤销权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1-652页。
[12]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页。
[13][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科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279页。
[14]前引12,第386页。
[15]前引7,第173页。
[16]前引7,第185页。
[17]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56页。
[18]前引17,第257页。
[19]前引7,第185页。
[20]前引6,第186页。
[21]前引6,第185页。
[22]前引10,第471页。
[23]前引7,第263页。
[24]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
[25]前引25,第24-25页。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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