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撤销权的范围规定是:
1、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行为;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了解破产撤销权的意义
破产撤销权的有下列意义:
1.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债权人依法自债务人处主张权利,获得债权的清偿,是民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虽然我们尊重交易活动中合同相对性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破产法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对民法上的私行为进行适当的干预,其本身具有正当性。
2.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必要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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