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停产,且不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最多30天),则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如果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月,可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力和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不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并向企业支付复工生活费,恢复生产或终止劳动关系
疫情期间员工休息工资的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中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新疆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中央生产建设兵团(
1)做好了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防疫期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新冠病毒感染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应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得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应推迟至员工的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到期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结束。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减少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关闭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在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果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暂停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的,可以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疫情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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