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遭遇延期交房状况,您有权向开发商发出催告。然而,经过一次催告且历经四至六个月时间仍然未能完成交房工作时,您可考虑诉诸于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予以适当的损害赔偿。正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明确规定的那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如果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未能按照约定义务履行义务的,解约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约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约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约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该权利。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约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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