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先前签署的合同中的规定,如期完成房产的交付工作,则应依据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书面催促,敦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对因逾期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经过三个月的催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能如期交房,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与该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对方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共同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已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若合同中对此项内容未作明确规定或表述模糊不清,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确定,或者参照行业惯例进行协商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5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