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产的情况下,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三条明确指出,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延期交房违约金进行具体约定,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计算违约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亦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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