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规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市、县级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或者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或者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之一: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5、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
6、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7、公安、法院、检察院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
8、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9、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10、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的救济途径及期限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如果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提出。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1、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理由,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4、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2、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3、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4、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5、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6.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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