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凡文,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自海,男,1980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凡坤,男,1970年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王庄村委”)与赵自海、王凡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周王庄村委于2008年1月1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自海、王凡坤支付拖欠土地承包费28700元。该院于200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周王庄村委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周王庄村委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自海、王凡坤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王庄村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周王庄村委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亦不再进行评判。因上诉人撤回起诉,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8)民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О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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