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儒,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广饶县大王镇农机站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武,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李鹊镇张郭三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端起,镇长。
委托代理人吕勤信,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司法所所长,住大王镇吕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建松,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住大王镇西营村。
本院在审理王林儒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林儒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林儒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元,由上诉人王林儒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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