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祖民,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王喜,男,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祖民与被执行人王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扶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水田承包款45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本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5)扶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树成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代理审判员陈英华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贾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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