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和业,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主任。
上诉人孙和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和业于2009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孙和业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和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退还给孙和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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