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惩罚措施与法律保护
时间:2023-05-07 18:22:01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法规和文件《劳动法》(国务院令第81号)和《关于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字[1992]27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童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有毒有害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例》(劳保发〔1994〕498号)还对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从事重、毒、害、险工作。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禁止童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检查。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使用童工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责任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关于保护未成年工的规定,侵犯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如果情况严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二)父母(三)职业介绍所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工作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儿童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三条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标准为:(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名儿童处以600-1200元罚款;(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子女从事童工劳动,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名童工300-600元的罚款,向16岁以下的儿童介绍工作的,每名儿童罚款600-1200元第四条: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处罚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的单位,具体处罚标准由各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二)对16岁以下的儿童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多次使用童工的,长期或者一次以上多次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三倍以上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侵犯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有毒有害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其他禁忌作业的,责令改正,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名未成年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说,满18周岁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我国法律也规定,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核对劳动者是否年满16周岁,否则可能因使用童工受到处罚。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中国也明确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禁止童工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擅自使用童工是违法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或者按照每个孩子每月使用5000元的罚款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移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用人单位自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未将童工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

(三)童工患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将童工送医疗机构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4)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私营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由民政部门吊销;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赔偿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赔偿数额按照国家工商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利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根据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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