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放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时间:2023-03-20 09:42:05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

3、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一、未足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的责任

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第一组、第二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5%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3、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按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简要介绍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在聘请劳动者工资时签订的相关合同,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作为企业的相关保障。在劳动合同当中必须要写明劳动者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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