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享有的权利。具体而言,在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的限制,以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相邻权本质上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遵循不损害其他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果权利的行使对邻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邻居有权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在处理周边关系时,周边各方应本着生产有利、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一般来说,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为他人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地役权,接受便利可以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称为地役权。因此,地役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一种单独的产权,而是相邻方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大,是所有权的体现。相关知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1)相邻权与地役权之间的损害后救济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以相邻关系为依据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以侵害所有权行使为由提起诉讼。地役权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利人的权利,这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人的权利,对各自的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每个人都能共同使用,这就是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3)相邻关系通常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上,而地役权并不要求相邻的土地,甚至相距较远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是自由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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