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
时间:2023-05-02 19:52:23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共同点:地役权是指因通行、用水等需要,使用他人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性和效率的权利取排水及管道敷设。其实质是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而控制他人土地的其他物权。其中,方便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地役权,方便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地役权。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权利行使的延伸或者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以上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有权将他人的房地产用于自己的用途。也就是说,为方便自己的不动产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两者的范围是重叠的,所以我们很容易混淆它们。差异: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容易混淆,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区分。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的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它是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土地进行控制的一种其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方便他人使用的土地为地役权,方便他人使用的土地为地役权。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者之间。在我国,土地所有者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土地使用者与宅基地使用者之间存在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以下简称相邻权),相邻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权利行使的延伸或者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而没有规定地役权。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邻或相邻房地产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房地产的使用,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是两种不同的产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容。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首先,从原因上看,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以不动产权利为基础的法定权利,其形成直接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即可自然生效;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法律行为是普遍约定的权利。如果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但这种行为属于财产创造行为的,双方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时效取得。其次,在规制范围上,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最低限度规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较少;地役权作为超越相邻权的双方约定的权利,其限制和扩张程度较大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可以通过其私法自治来弥补相邻关系的有限内容,使其能够有效地利用土地等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为对方提供更高的便利要求。它们是相互补充的法律制度。第三,就存在条件而言,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邻。相邻权所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建筑物,但一般认为相邻关系只会发生在所有权不同的相邻两块土地上,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本文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而不受土地是否相邻的限制。例如,如果地役权所有人在地役权上修建了一条运河,则该行为受水源的制约,无需要求地役权与地役权相邻。最后,在权利期限和赔偿方面,地役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取得地役权是否有偿还取决于地役权的设立和双方的约定;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的期限是合法的,通常是免费的。综上所述,相邻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由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产生。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权力,地役权是独立存在的。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知道的,欢迎您向律师在线咨询。你会得到更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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