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是相同的。地役权是不动产在协调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冲突,类似于相邻关系的原因。(2)在权利内容上,二者也有重叠,如交通、排水、通风、照明、跨界建筑等。(3)在法律救济方式上,由于二者都属于物权的范围,故二者的债权人都可以请求物权的报复措施或债权的保护措施。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合法的,地役权通常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确立。(2)他们在遭受损害后享有不同的救济权利。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以相邻关系为依据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以侵害所有权行使为由提起诉讼。地役权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利人的权利,这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人的权利,对各自的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每个人都能共同使用,这就是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4)相邻关系通常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上,而地役权并不要求相邻的土地,甚至相距较远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是自由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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