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老公欠债的如果是在一方不知情况下,且并没有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不做共同债务来认定,配偶不用承担偿还责任,由丈夫自己偿还。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妻子共同偿还。
分居期间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黄小姐和乐先生是夫妻。2012年10月18日,黄小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连江人吴先生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黄小姐只还了15万元。吴先生便告上法院,要求黄小姐及其丈夫乐先生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及其利息。
庭审中,乐先生辩称,他与黄小姐于2012年11月13日离婚,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2012年10月18日黄小姐借款时,两人正在闹离婚,处于分居阶段。对于黄小姐何时借款、借款作何用途,他都不清楚。
连江县法院认为,这笔借款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乐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小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该院最后缺席审判黄、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后,乐先生不服,准备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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