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分居期间,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包括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债务、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以及一方个人欠下的债务但另一方事后追认认同的债务。而如果没有以上情况,一般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要明确债务的性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或者是一方个人欠下的债务但另一方事后追认认同该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以上情况的,一般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分 居 期 间 , 如 何 认 定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是属于个人债务。
在夫妻分居期间,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关注债务用途。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要明确债务性质,以免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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