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实践和审判经验,通常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如果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则应尊重其真实意愿。而对于家暴离婚的情况,根据实践和审判经验,孩子大概率会判给无过错方。因此,夫妻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主要以考虑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为主,夫妻哪方有更优越的条件,更能担负抚养义务,孩子就判给哪方。
总之,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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