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因参加赌博活动而背负的债务问题,妻子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尚在稳定存续期间,夫妇任一方以本人身份以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负债事项,都不应被划归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债务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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