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童工冒充成人的事故?公司是否对此负全部责任?童工是指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和不满16周岁的儿童,1992年4月30日出生,2008年5月1日就业,年满16周岁,不是童工。然而,他们仍然是未成年工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18周岁的劳动者,企业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如未建立、记录、保留救助未成年人的政策措施,并与员工和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沟通的。要采取政策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不得工作,青年职工日常交通(工作场所与学校之间)、上学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无论在工作场所内外,公司都不得将其置于危险、不安全和不健康的环境中。以此类推
如果公司没有发现使用童工或未成年工,不应该说当公司发现招聘者欺骗公司使用未成年人时,应该从知道的那一天起就依法办事,否则,公司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根据《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不被用人单位非法录用。用人单位还必须查验被录用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身份证,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群众组织有相应的义务,根据宪法、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童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第三条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用人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非法招用的,不得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查验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就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共青团的监督检查,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或者按照每个使用儿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将其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一切交通费用,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将童工交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食宿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介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介绍者处以5000元罚款;职业介绍所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就业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就业许可证,或者伪造就业登记材料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第九条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引进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标准处以二倍罚款,第十条童工患病、受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送医疗机构救治,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赔偿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赔偿数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第十一条拐骗、强迫童工的有关规定计算,利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等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使用未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辞退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制止的,纠正或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使用童工现象
全文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