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外国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原因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确定,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适用法律的错误理解有损于本案的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属于本法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并裁定撤销(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第260条调整为第2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裁定不予执行: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或者仲裁的范围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裁决的执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机构无权进行仲裁,裁定不予执行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09)深府发审字第27号
申请人深圳美世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石”),住所:深圳市宝安区71区六仙三路7号o段e栋6楼
法定代表人:邱*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青
被申请人,住所:香港上环皇后大道西2-12号联发商务中心1705室法定代表人:吴双双,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勇,**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作出(2009)中国贸仲审字第39号裁决。申请人深圳市美视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审,审查现已完成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无权进行仲裁。《裁决书首页第四行声明,根据2007年11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案件被接受。但是,本合同中申请人的印章和签名均为复印件,且本合同无法律效力,因此无仲裁协议。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首先,仲裁委员会没有告知仲裁庭成员的基本信息,也没有按照仲裁规则披露仲裁员的信息,导致申请人不了解其专业背景、执业经验,仲裁庭成员的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导致申请人未能有效行使撤回申请的权利,且未能根据其专业经验选择仲裁员。第二,仲裁委员会故意偏袒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发言,违反了“无论采用何种听证方式,仲裁庭都应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并给予双方合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第三,举证责任不合理。合同纠纷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否认合同,则无需承担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但是,仲裁委员会没有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而是以申请人没有证据可提交为由支持被申请人的伪证,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该裁决基于2007年11月6日的买卖合同。被告在法庭上说,他提交的买卖合同是当时签署的原件。证人**公司还表示,看到双方用自己的眼睛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原件。奇怪的是,购销合同中被申请人的签名和申请人的签名和印章被复制。为什么会这样?根据见证人**公司的陈述,如果签署,则应具有原始签名和印章。本合同是双方同时在其面前签署的,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明显矛盾。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奇怪的合同是真实的。因此,买卖合同显然是虚假证据,因为此类买卖合同只能由被申请人订立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