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企业在特殊工时制中的加班争议误区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不少劳动者对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的有无存在误解,以为休息日加班也应有加班费,一旦企业的综合工作时间符合法定标准,职工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与此对应的是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无论如何加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二是部分企业在原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到期后未及时申报的情形。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双方实际执行综合工时制,但由于缺乏行政许可的必要生效要件,双方很容易发生关于加班费的争议。这也导致企业只能按标准工时制处理加班问题。
三是某岗位已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一旦产生加班,企业认为还可以按照特殊工时制来处理,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情况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核算相应的加班行为。
第四种情况是部分个体经营组织自行规定特殊工时制。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不属于申请特殊工时制的范畴。部分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作工时制,又无法申请特殊工时制。2008年起,《劳动合同法》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范畴,而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岗位比较合适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但目前在相关法律层面尚未建立对上述两用工主体特殊工时的审批制度,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特殊工时的执行问题也需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
一、多长时间才叫临时工
1、临时工一般是指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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