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时间:2023-04-14 18:21:00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用益物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一种他物权,并且是一种限制的物权,同时具有使用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合法性的占有或者是使用或者是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有哪些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在动产公示技术没有障碍、动产价值日渐增加的情况下,以动产设定用益物权的需求将会日渐增多。《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为以后的制度发展留下了空间。

(二)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得孳息。

(三)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对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

(四)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承认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构建的,在不影响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以对所有权中的用益价值的支配,形成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三、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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