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被告可以几个人出庭
行政诉讼被告可以有三个人出庭,分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代理律师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出庭吗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到庭,也可以不到庭,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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