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
若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且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