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时间:2023-06-06 14:22:41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直接起诉的:谁行为,谁被告。

(二)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经上级批准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仅采用形式的标准。

(四)复议后的被告:(注意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比较)

1.维持的(逾期复议同)为原机关,改变的为复议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1)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

(2)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

(五)法定授权的,该组织是被告

(六)行政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

1.非行政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共同为被告。

2.非行政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仅行政机关为被告。

(八)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九)告不作为的,以收到申请而过60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为被告。

(十)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的:关键看有无授权。

1.无法定授权的以设立的机关为被告。(部下的司或局里的处;分局或派出所;执法大队或稽查大队;××领导小组或××办公室)

2.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如派出所、消防监督机构)

3.越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派出所罚600元的,该所是被告,但派出所不会作拘留决定,只能作事实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不会作劳教决定)

4.无权授权(名为授权,实为委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备考提示】

被告确认中一个独立设立的行政机关,可能下设四个机构。在宪法语境下机构大于机关,但在行政法语境下,机关大于机构。一个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必然会有其内设机构——二级机构:部下的司局,局下的处或科(乡镇政府的股不具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换言之,行政行为适格主体的下限是县局和乡镇政府)。有可能设的三个机构是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和组建的机构。这四大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关键是看单行法对其有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无法定授权的,该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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