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身份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此外,在行政授权关系中,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后,在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被告的身份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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