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比较少见,但如果出现了怎么办,现分析如下:现行法律对此也做了详尽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审查,被告拒不出庭也不依法提供证据的,视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
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被告缺席判决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法院已经给被告发了传票,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正当理由。
证明法院已经给被告发了传票的证据有四种。法官将传票直接交给被告,被告收到传票后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法院以挂号信方式将传票邮寄给被告,被告在挂号信回执上签字;被告拒收传票的,请居委会和邻居到场,法官当众将传票放在被告人住处,由证人签字证明被告拒绝签收被告下落不明,用以上方法无法送达的,由法院委托报纸刊登送达公告。公告登出60日后,不管被告是否看到报纸,视为送达。以刊登该公告的报纸附卷作为送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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