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要求了双倍工资制度。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双倍工资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双倍工资制度兼有惩罚性和时效性的双重性质,权利主体在行使请求权时,应受法定时效的限制,且每个月都可以形成一个单独的请求权,在具体计算时可运用“倒推”的方法,并注意影响双倍工资差额起止时间的几个关键日期。在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方面,若无事先约定,则应以相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方案
仲裁裁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6200元。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16200元。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服从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的每月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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