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什么进行宅基地重新确权
时间:2023-07-01 19:43:10 1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宅基地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与宅基地空坝面积之和。一般来说,土地权属确认中宅基地面积的测算依赖于测算工具,采用科学简便的方式,因地制宜地进行耕地承包面积的测算,尽可能准确地找出耕地面积,利用卫星航空正射影像图确定承包耕地的空间位置,实现承包地经营权的归属,最终实现“四统一、四整合、五户”,即地块、土地类型、面积、四界统一。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许可证、承包经营许可证登记一致。承包面积、承包地点、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许可证、基本农田实行分户标识。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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