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效力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时间:2023-07-04 08:15:48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况,具体如下:

1、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原因,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面的某些物权具有优先于发生在前面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前者如征收土地增值税,优先于所有债权和抵押权;

2、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句话说,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根据相关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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