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给出的不同情形,可以得知在税务机关过失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情况下,不会向他们收取滞纳金。而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预缴结算补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补正申报、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豁免历史欠税、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等情形下,也不会加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况:由于税务机关的过失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不会向他们收取滞纳金。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税务部门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逾期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滞纳金不加收。但是,如果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超过3个月,税务部门可以加收滞纳金。此外,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催缴税款,并对逾期未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因此,纳税人逾期未缴或少缴税款时,需要注意是否超过3个月,以免被加收滞纳金。
这段话总结了纳税人逾期未缴或少缴税款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逾期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滞纳金不加收,但是如果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超过3个月,税务部门可以加收滞纳金。此外,税务部门可以催缴税款,并对逾期未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因此,纳税人逾期未缴或少缴税款时,需要注意是否超过3个月,以免被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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