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竞业限制法律适用操作指引
时间:2023-06-13 16:25:46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密协议通常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公司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公司前可否承受了对原公司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承受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受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承受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公司服务。

二是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员工应保证对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知悉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承受无要求的保密义务。

三是公司商业秘密范围条款。首先,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区分,列举所有隶属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其次,对该员工所任职位牵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的详细限定。

四是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如:对上述所列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五是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议分别看法的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无秘密性,那么该工人能够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六是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任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商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公司确认。并限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额度或比例。

七是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在实务上,为达到企业内部管制的目的,往往将作为被保护之本体的商业秘密与作为一种保护措施的竞业禁止相提并论。此外,也有将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相混淆,无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且将单纯的保密条款也认为具有竞业禁止的性质,并认定其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学说和实务做法。毋庸置疑,正确理解和适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应当回归于对竞业禁止协议之法律性质的准确认识。有鉴于此,本文就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之间的区别与连结关系作些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彼此在法律责任承担之性质,以及具体法律适用方面所存在的诸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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