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费是用于竞业限制吗?
时间:2023-03-26 20:31:53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密费不属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费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种合理补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在约定范围的从业限制。

一、竞业限制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竞业限制生效条件是: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年限。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及实务应用是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及实务应用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三、保密协议可以约定永久保密吗

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永久保密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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