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收款事实可以认定为借贷吗
时间:2023-03-03 10:51:28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若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就该主张进行举证。

在债务人提供反驳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

否则,若债务人不进行任何举证,而债权人又确实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除收款事实外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形。

如法院向债权人释明按不当得利起诉,不仅会造成诉累,而且实际上只要收款事实确定,当债权人按不当得利起诉时,债务人必须举证其收到款项的事由,举证责任依然归由债务人承担。

因此,在查实双方并无其他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一、欠条和借条区别是什么

欠条和借条之间的区别如下:

1、代表的法律关系不同。欠条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结算。而借条实际上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产生的是借贷之债;

2、使用的情形不同。欠条是在双方有业务往来,但是相关账款尚未结清,在结算的时候,应付款一方向应收款一方开具的书面凭证。而借条则一般用在向自然人或者企业借款的情况;

3、产生的原因不同。欠条可以是借贷之债产生的,也可以是侵权之债亦或是合同之债。而借条一般是借贷之债产生的;

4、举证责任不同。

二、欠条原因不清楚怎么办

欠条原因不清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2、只要有真实的借贷事实存在,债权人可以主动与债务人友好协商,要求债务人重新写一张与实际债务金额相符的新借条,并妥善保存和及时催讨。如果债务人确实不愿意另外补写借条,债权人就应该及时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假若多次正常催讨都是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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