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劳办薪字[1991]9号),说明了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劳人薪局[1985]第12号复文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判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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