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物的归属的先-占规定有哪些
遗弃物的归属的先-占规定是非常明确具体,一般遗弃物品的先-占归属的前提是这个物品已经被物主抛弃,并且有抛弃的事实,才能有权利去占为自有。简单来说能确定别人抛弃物品,才能去把物品占为己有。切-莫因为小物品而违法遭到处罚。
(一)遗弃物
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二)先-占
按照通说,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
(三)先-占的构成要件
1、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
这是构成先-占的前提条件。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
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
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2、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
这是构成先-占的事实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先-占行为。占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也可成立先-占。占有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发出指示的人为先-占人。
依据民法原理,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通过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取得无主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3、占有物为动产
古罗马法对无主物采取先-占自由主义,对无主物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允许先-占人取得所有权。但日耳曼法规定,不动产只有国家有先-占权,法律允许先-占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现代国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对不动产不允许由个人先-占取得,而是由国家享有先-占权。
4、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这是构成先-占的主观要件。占有人对无主物进行占有时,有将该物完全归属于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图。依据民法原理,对动产的占有均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由提出相反主张的人负举证责任。
二、先-占是自然权利
先-占涉及到自然权利、所有权的起源等问题。在所有权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萨*尼等学者都将所有权的最初产生与占有或先-占联系起来。人类在地球上诞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的方式归属于某一个体或某一部落。所有权是国家与法律产生后,对物的归属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即通过国家强制力介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所有权产生之后,先-占仍然是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
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无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以法律为基础而存在的权利,法律只是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而不能反对或否认这一事实。
随着人类的繁衍和发展,时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为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无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鱼、海边的贝壳等。况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抛弃而成为无主物,例如人们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这些物的占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应承认人们先-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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