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先占为主对吗
我国《民法典》里压根没有这样的规定。的确,“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同时从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出发,也很容易赞同这样的观念:既然是野外捡到的,谁捡归谁呗?
无主物的归属规定是什么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仅在于发现的时候,是否处于被埋藏于他物之状态:如果是,则为埋藏物:否则就是遗失物。遗失物如果长久埋藏于地下则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为他人拾得,则为遗失物。
按照《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民法典》第319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典》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无主物的概念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无主物的权属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典》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我国《民法典》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314-31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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