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最近新疆有一牧民在野外捡到一块“狗头金”,即一种含杂质的自然金块,因形状酷似狗的头形故名狗头金。由于据说其价值不菲,顿时引发了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在权威媒体上有所谓法律专家称,“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发现者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所有权。那么问题就来了,民法里真的规定“无主物”可以先占先得么?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里压根没有这样的规定。
的确,“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同时从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出发,也很容易赞同这样的观念:既然是野外捡到的,谁捡归谁呗?
问题在于,我国目前法律中规定“国家所有”的范围很广,且并未提到“无主物”可以先占先得。
这样的法律是否应该修改和完善是一回事,但专家断言“民法规定”如何如何,记者则有闻必录,这造成的误会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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