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注册公司的驻华办事处所涉劳动争议同样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问题是如何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含义?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理解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这种理解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除立法者外,任何人都不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添加自己的文字。并且,如果作这样的理解,为数不少的外国在华企业的劳动争议将均不受我国法律的管辖。这不仅涉及到作为我国主权一部分的法律管辖权,而且还会导致诸如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与不在我国注册的在华企业的劳动争议将无人受理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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