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2012年,我被一家数字图像技术公司聘为硬件工程师,并与我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今年1月,办公室主任拿来一份劳动合同让我签,他说公司业务有变化,职工全都被划到新成立的软件科技公司。在新签的劳动合同中,期限为两年,工资、岗位都没变,而且我仍在原处办公。今年5月,公司突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协商经济补偿金时,他们说我在本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只能给半个月的工资。请问:数字图像技术公司与现在的软件技术公司是同一个法人,我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工作年限不给经济补偿金吗?
陈国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由此来看,您的情况符合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条款,所以,您有权要求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连续计算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您在数字图像技术公司的工作年限,如果单位不予支付,您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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