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变动前和变动后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1. 当劳动者被动变更用人单位时;2. 当用人单位被动变更时;3. 当劳动者变更用人单位后,其工龄仍需计算至新用人单位满1年。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变动前和变动后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1.当劳动者被动变更用人单位时;
2.当用人单位被动变更时;
3.当劳动者变更用人单位后,其工龄仍需计算至新用人单位满1年。一、工人原用人单位因行政命令变更为新单位,如国有企业转型、改革、改名等二、工人原用人单位因行政政策合并、合并、合资、转型、改革、改革性质等变更为新单位。例如,劳动部办公厅明确规定因使用者合并、合并、合资、公司改变性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岗位的,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三,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投资成立分公司,子公司,致使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被动变更为新单位。
连 续 计 算 工 龄 的 规 定 : 时 间 维 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计算工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制度。在时间维度上,连续计算工龄有以下规定:
1. 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劳动者连续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这里的规定是以劳动者连续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所以连续工作的年限越长,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也就越多。
2.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视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年不足5年的,按1年计算;累计满5年不足10年的,按5年计算;累计满10年不足20年的,按10年计算;累计满20年不足30年的,按20年计算。这里的规定是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累计数来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越长,累计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也就越多。
综上所述,按时间维度计算连续工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和社会保险权益。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变动前和变动后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这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制度。连续计算工龄的规定包括工作年限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视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年不足5年的,按1年计算;累计满5年不足10年的,按5年计算;累计满10年不足20年的,按10年计算;累计满20年不足30年的,按20年计算。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和社会保险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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