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一、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二、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有什么区别
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如下:
1、解决问题不一样: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发生时间不一样: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表现方式不一样: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权利不一样:民事裁定书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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