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若案件情节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去世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形出现,则可以撤销案件。
经过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若以下情况出现,则可以撤销案件:
1.案件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
2.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去世;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经侦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撤销经侦案件的情况包括:
1. 侦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2. 侦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致使案件无法继续侦查的;
3. 侦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致使案件无法公正处理的;
4. 侦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判的;
5. 侦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公正量刑的。
因此,在以上情况下,可以撤销经侦案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侦查人员,可以给予开除的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员,则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经侦案件可以被撤销或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节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去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则可以撤销案件。同时,侦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也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侦查人员,可以给予开除的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员,则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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