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条件包括:轻微情节、过追诉时效、特赦免罪、无告诉或撤回告诉、嫌疑人死亡、法律规定免责。法院可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条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若案件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况,法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终止审理:法律程序中的停止诉讼进程
终止审理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或法院决定停止正在进行的诉讼进程。这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或者存在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问题,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终止审理的结果可能是案件被撤销,或者被终结而不作进一步审理。这种决定通常要经过法院的批准,并且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终止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程序,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终结诉讼,以节省时间和资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诉讼终止审理的条件多种多样。只要案件符合其中任意一种情况,法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终止审理是为了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程序,节省时间和资源。当事人或法院决定终止审理时,可能是因为达成了和解协议,或存在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等问题。这种决定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但也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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