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及法律后果。终止审理导致诉讼终结,不恢复;中止审理暂停诉讼,恢复条件消失即继续。延期审理仅适用于庭审过程,中止审理适用于案件受理至判决前。延期审理可预见再开庭时间,中止审理则难以预见。
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是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终止审理是由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进行的,而中止审理则是由于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两者的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此外,延期审理与终止审理也有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最后,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也存在差异,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而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及适用情况
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是两种在司法程序中采取的不同措施。终止审理是指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法院决定结束案件的审理程序。这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撤诉、和解达成、证据不足等情况。而中止审理是指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法院暂停案件的审理程序。这可能是因为需要等待相关证据、等待其他案件的结果或其他特殊情况。终止审理通常意味着案件的结束,而中止审理只是暂时中断。具体采取哪种措施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终止审理和中止审理是刑事诉讼中采取的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终止审理意味着案件的审理在某种情况下被终止,而中止审理则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案件暂时中断。终止审理后,案件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应恢复审理。延期审理与终止审理也有区别,延期审理只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案件受理后至作出判决前。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而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选择采取哪种措施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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