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5:23:24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I)因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散和退市引起的争议,解雇和辞职(IV)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引起的纠纷(V)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引起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委员会或者高级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的,自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接受仲裁申请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被申请人持有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持有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受影响

(IV)仲裁庭应在开庭五天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长开庭时间。(五)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庭的,(6)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因管理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不作出仲裁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则裁决应具有法律效力。(VIII)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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