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分析】这是一起因工作时间引发的劳动争议。童装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使员工自愿加班超过规定时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违法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与工会和工人协商。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上述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表明,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的企业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所需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1小时,因特殊原因加班的,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在这种情况下,工厂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2小时,特殊情况下是加班1小时多于3小时,该案涉及的另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法定工时标准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意愿。根据《劳动法》,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是合法有效的。违反法定标准订立劳动合同,自愿加班是违法的,其约定和自愿也是无效的。《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不是以劳动合同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同意为依据的
工时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过程中生产安全的重要制度。法律一经规定,就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企业不能以劳动者渴望多挣钱为理由,让劳动者自愿加班。因此,企业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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