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工地方面应先给其申报工伤,然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赔偿款。工地没有给民工缴纳社保的,由工地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工伤认定后是鉴定程序,然后就是赔偿环节。即便是农民工,单位也应该为其买工伤保险。
农民工工伤赔偿找谁
一般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第1点分析,农民工与包工头形成雇佣关系,只能依据雇佣关系承担雇主对雇佣的责任。现行规定及司法实务考虑到工程领域事故高发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突破了一般的工伤理论,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相分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通过以上两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农民工与包工头形成雇佣关系,与建筑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但工伤保险责任由建筑公司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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